《海洋科学》
文章摘要: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相关自然资源和特定事项享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然而,在争议海域,当事国基于善意的权利主张而单边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相应的国际法义务和不逾越必要的限度。一方面,当事国应承担整体上的适当顾及义务和行使具体权利时的专门义务;另一方面,当事国还需遵循在争议海域的两项特殊义务,即善意谈判义务和相互克制义务。与此同时,当事国在行使具体的权利时,应根据所涉事项的敏感程度谨慎而为,以免逾越权利的边界。就中国而言,面对周边国家在争议海域积极的单边行动,中国应在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基础上,在单边行动上打出一套"组合拳",力图在维护本国海洋权益与遵守国际法义务之间取得平衡。
文章关键词:争议海域,单边行动,善意谈判,不危害或阻碍义务,
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安全视域下中国涉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完善研究”(20AZD05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的法律路径研究”(2242020R401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上一篇: 海洋学论文_深海自主水下机器人发展及其在资 下一篇:没有了